【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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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心理科学进展
曾用名:心理学动态
主办: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671-3710
CN:11-4766/R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1.489796
被引频次:131455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2019-2020);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18);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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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再认知以基尔希曼和卡(3)

来源:心理科学进展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必须承认知识的主观性、变动性。这是由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显著特征就是有

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必须承认知识的主观性、变动性。这是由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显著特征就是有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包括人的认知、情感的表达和意志的体现,因而,社会科学中纯粹客观性是不存在的,其知识或多或少必然会有主观性;而人本身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存在,其需求会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因而,社会科学中高度的确定性是不存在的,知识必须要不断更新和创新来适应人的需要。

拉伦茨认为,法律教义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一方面,其科学性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而是必须承认其具有主观性和变动性,法律教义学科学性体现为:其只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要求法学方法总能推导出绝对确定的、可以精确验证和预测的结果,这是误解了法的本质,也误解了法学研究对象的特征为法学所设定的界限。在关于法的问题中,精准的确定性是不存在的,因为这里所涉及的不是单纯的量的大小。在此所牵涉的是人的利益、人的命运,还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和评价”[3]。另一方面,即使承认法律教义学具有主观性和变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教义学就丧失了客观性、确定性,法律教义学会丧失理性的控制,彻底沦为情感的产物,正像实现主义法学所诟病的那样,法学变成了一种预测学,其科学性无从谈起。事实并非如此,与自然科学高度客观性与确定性不同,我们不能期待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能够像自然科学一样具有高度的客观与确定性。

(三)殊途同归的“共识”科学观

上文两位法学家的争论针锋相对。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很快就会发现,基尔希曼否定法学科学性的理由恰恰是拉伦茨肯定法学科学性的依据,即科学是客观的、确定的典范知识。基尔希曼否定法律教义学科学性,是因为法律教义学不能做到客观、确定;拉伦茨肯定法律教义学科学性,是因为法律教义学能够做到客观、确定。两者在对科学的认知和理解上是一致的,两者在什么是科学,科学的“最低限度”或“最大公约数”层面上是保持一致的,这就是“共识性”科学观。所不同的是两者对于客观与确定的程度有着不同的认识,基尔希曼认为的客观性、确定性具有绝对性;而拉伦茨认为的客观性、确定性具有相对性,这意味着两者在“共识性”科学观的基础上,对于科学的标准在认识上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于基尔希曼与拉伦茨而言,法学科学性的争论与其说是不同科学标准的争论,不如说是在“共识性”科学概念下不同科学立场的争论。

基尔希曼与拉伦茨“共识”的科学观可以理解为科学是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的典范知识,即具有“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典范知识应该作为“最低限度”的科学。一方面,客观性与主观性相对,其在法学领域不是指法学知识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而是要求法律教义学知识和方法产生的非个人化,不能恣意任性。在法律教义学领域中的客观性可能有别于本体论上或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①波斯纳认为,存在三种意义上的客观性,第一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被理解为与外部实体相符);第二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强调可复现性(replicable);第三种是法学意义上的客观,即合乎情理(reasonableness)。而所谓的合乎情理,即使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政治化,就是既非完全的不确定,也不要求本体论意义上的或科学意义上的确定,而是只要有说服力的、尽管不必然是令人信服的解释,并总是伴随有这种解释,就可以修改答案。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法律教义学领域的客观性所表征的是法学知识的获得应该是理性的,而不是任性的。“认识论上的客观性是与理性紧密相关的。一个人在认识论意义上客观地对待某些事件是其对此成为一个理性判断者的条件。”[8]法学知识的获得并不是来自人们的异想天开、像是艺术创作一样的天马行空般的直觉表达,而是必须依靠人的理性、冷静、缜密、审慎、逻辑去发现它。因而,合乎理性的检验和论证可以作为客观性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确定性在法律教义学领域的含义至少有以下三种理解:第一,不变的确定性。法律教义学知识要保持稳定性,不能随着实在法的修改而全盘否定;第二,可预测性的确定性。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相同的案件应当适用同样的规则,法律教义学根据概念和体系化的知识和价值评价的方法可以对具体的司法案件作出精准的预测;第三,正确的确定性。理想状态下每一个案件存在“唯一正解”,或者答案是唯一的,不符合这个答案的都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为正确的确定性,也就是说,理论上法律预设了具体案件中的正确答案,发现这一正确答案正是法律教义学的任务。


文章来源:《心理科学进展》 网址: http://www.xlkxjzzz.cn/qikandaodu/2021/0707/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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