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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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心理科学进展
曾用名:心理学动态
主办: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671-3710
CN:11-4766/R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1.489796
被引频次:131455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2019-2020);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18);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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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再认知以基尔希曼和卡(2)

来源:心理科学进展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科学的典范知识作为一种知识的高级形态和高级阶段是相对于知识的其他层次而言。知识按照其品质和层次可以大体分为常识、经验与科学(典范知识)。

科学的典范知识作为一种知识的高级形态和高级阶段是相对于知识的其他层次而言。知识按照其品质和层次可以大体分为常识、经验与科学(典范知识)。其中,常识是知识的初级形态,其表征一般人都会了解和知晓的知识,这类知识涉及面非常广,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关乎人文,该类知识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该类知识是约定俗成的,不需要验证,千百年来人们的一贯看法,理所当然;其二,该类知识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和生产之中,但没有经过反思与批判,没有形成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常识绝非科学。经验比较常识而言,其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往往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归纳总结出来的知识,表现为技艺、手艺、秘方、口诀和窍门等形式,但这种知识仍然缺乏系统性、理论性,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事物的必然性与本质性,但仍然处于比较肤浅的认识。

科学比较常识与经验而言,其属于知识的高级阶段,科学是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它是建立在逻辑、经验、抽象等方法基础上,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具有客观性、确定性、普遍性、可靠性(可检验性)的系统的、成体系的知识。科学作为典范知识或最高层次的知识,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科学知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普遍性与体系性,科学能够被学习与继承;其二,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人类社会与精神世界的必然性、规律性和本质性的理性认识与把握,因而具有客观性;其三,科学知识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意味着科学的知识不能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其精确性常常用数学来表达。尽管在当代社会中,数学、物理学等学科自身的确定性受到质疑,但科学对于确定知识的追求从没放弃过。

二、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标准:基尔希曼与拉伦茨的“共识”科学观

“共识”生成于参与、论辩与说服的交涉程序(过程)中,因而,法学科学性标准的“共识”也应该生成于法学科学性的论辩与说服的讨论过程中,法学科学性的论辩集中于基尔希曼法学科学性的否定论与拉伦茨肯定论的交锋过程中。下文将论述法学科学性标准是如何在这场跨越历史长河的交锋中生成的。

(一)基尔希曼否定法学科学性的科学标准

基尔希曼所认为的科学是什么样的?从其著作《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的整体内容来看,其所认为的科学正是自然科学,基尔希曼的论述中随处可见自然科学与法律教义学之间的比较,正是基于自然科学的立场,基尔希曼才认定法律教义学没有科学性。基尔希曼否定法律教义学的科学性,正是在科学主义盛行的时代,法律教义学由于其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特点并不符合当时自然科学所标榜的知识特点,所以科学性遭受质疑。在自然科学取得伟大成就的背景下,所有知识都要冠以科学之名才能够获得合法性,否则就是迷信与狂想等不可靠的知识。由此,法学也必须要证明自己具有科学性,是一门科学。需要指出的是,科学不是万能的,诚然科学能够相对准确地揭示必然性的规律,提供确定、可靠、普遍的知识,但是人类社会的存在不能仅有科学,还需要有道德、伦理、宗教、艺术等学问。

法律教义学研究的法律是不确定的、变化的。与自然科学相比,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是显见的。“有关这些自然现象本质和力量的法则是人们付出长时间的努力才发现的,但这些法则本身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始终如一地存在着。然而法学则情况不同。当法学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终于为它的某个分支找到了正确的概念和法则时,那个研究对象自身已经发生了变化。”[2]17 法律教义学研究的法律是主观的,情感的。对其他学科相而言,“任何答案都同样受欢迎,只要它是真理。法学则不然,人们在探求这里的过程中掺杂了多少私愤、狂热和派系之争!”[2]22 法律教义学研究方法具有主观性。基尔希曼认为,法学研究方法的主观性在于脱离现实。法学的研究方法过于倾向于历史研究,这与萨维尼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的影响有很大关系,而德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与过去罗马时代有很大的差别,生搬硬套罗马法学的方法正是当时德国法学弊端的症结所在。

(二)拉伦茨肯定法学科学性的科学标准

拉伦茨对法学科学性的肯定却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立场,而非自然科学的立场。拉伦茨在演讲中表明科学绝不仅仅指自然科学,科学还应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立场上,法律教义学具有科学性。因为拉伦茨所认为的科学是一个运用特定方法来检验系统性知识的范畴,并不局限于自然科学。“如果一个人将科学的概念限定得如此狭窄,以至于它只包括独立于经验性前提的逻辑和数学,以及仅仅致力于量的研究并且其结果可以表示为数量关系的自然科学,那么它尽可以不把法学或者任何一门人文科学当作真正的科学。”[3]


文章来源:《心理科学进展》 网址: http://www.xlkxjzzz.cn/qikandaodu/2021/0707/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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